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民初字第5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宇婧涵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以下简称总参六十所)诉被告南京宇婧涵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婧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宇婧涵礼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南京市玄武区xx路2号的xx大厦A楼第20层2008房间出租给被告用于办公使用,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年租金72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被告应提前15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若逾期缴纳,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自2013年5月1日起,被告开始欠缴租金,至2014年6月30日,欠付租金840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2014年3月13日两次书面向其催缴,其仍拖欠租金。
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将南京市玄武区xx路2号的xx大厦A楼一层大厅部分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使用,租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年租金219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被告应提前15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若逾期缴纳,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被告开始欠缴租金,至2014年6月30日,欠付租金127750元。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书面向其催缴,其仍拖欠租金。
2014年6月底,被告搬离上述承租房屋,7月份,双方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关系。上述租金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211750元,并支付违约金30195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甲方)将其座落于南京市xx路2号xx大厦A楼第20层2008房屋(以下简称2008室)出租给被告(乙方),租用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72000元,按先付租金后承租的原则,甲方同意以每季度缴纳租金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除首期租金外,以后每期租金提前15日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逾期缴纳,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又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甲方)将其座落于南京市xx路2号xx大厦A楼第一层大厅(以下简称A楼大厅)部分房屋出租给被告(乙方),租用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219000元,违约责任与上述合同相同。
2014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催款通知单两份,载明被告分别欠缴上述两处承租房屋的租金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72000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租金109500元。被告在催款通知单上盖章。
另查明,原告系xx路2号xx大厦A1幢房屋所有权人。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4年6月底搬离上述房屋,但钥匙没有归还给原告,7月份原告向其催缴租金时,被告向原告表示不再承租。
以上事实由合同、催款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应按约履行房租缴纳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书以及催款通知单,可以证明被告欠付两处承租房屋租金211750元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175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每日月租金0.3%标准,结合被告欠付时间及数额计算,被告应支付2008室逾期付款违约金13878元,A楼大厅逾期付款违约金14782.5元,合计28660.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宇婧涵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房屋租金211750元,违约金2866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南京宇婧涵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璇
违约金计算明细:
第20层2008房屋违约金计算方法:
1、租期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该期租金应于2013年4月16日前缴纳,逾期440天(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
2、租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该期租金应于2013年10月17日前缴纳,逾期256天(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6月30日)。
3、租期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期租金应于2014年4月16日前缴纳,逾期75天(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
逾期天数合计771天,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年租金72000元,违约金按月租金0.3%支付,每天的违约金为18元,合计13878元。
第一层大厅部分房屋违约金计算方法:
1、租期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该期租金应于2013年11月16日前缴纳,逾期226天(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
2、租期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期租金应于2014年5月17日前缴纳,逾期44天(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6月30日)。
逾期天数合计270天,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年租金21900元,违约金按月租金0.3%支付,每天的违约金为54.75元,合计14782.5元。
上述违约金合计28660.5元(13878元+147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