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5民初4151号
原告: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6幢1楼。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南京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13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届业委会)与被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届业委会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宏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三届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工程监理报告;2.判令被告交付监理工作月报及其他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第三届业委会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交付监理工作月报及其他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材料(详见附件一)。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二届业委会)与被告江苏宏嘉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江苏宏嘉公司为紫鑫中华广场小区消防整改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该工程已于2015年7月完工,原告按约支付了监理费用,但江苏宏嘉公司未交付监理报告、工作月报以及其他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履行交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被告江苏宏嘉公司辩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或停工,则监理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监理报告,而涉案工程并未发生上述情形,故未形成监理报告。江苏宏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二届业委会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等。否则,该工程不会通过竣工验收,更无法进行审计。此后,江苏宏嘉公司又重新提交了监理资料,现第三届业委会要求提供专项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加重了江苏宏嘉公司的义务。因此,请求驳回第三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第二届业委会与被告江苏宏嘉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江苏宏嘉公司为紫鑫中华广场消防整改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该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约定监理人义务为:按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委托人权利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本工程施工阶段过程监理的三监控、三管理和一协调。另查明,2015年7月1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建邺区消防大队、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第二届业委会等单位召开涉案消防工程验收会议,并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载明该工程验收合格。另外,江苏宏嘉公司还提供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合格,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以证明其向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移交了全部监理资料。后本院向***进行了解,他称江苏宏嘉公司已移交开会形成的记录,但记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资料,且双方未制作移交清单。江苏宏嘉公司还提供一份《紫鑫中华广场业委会换届交接资料》,以证明第二届业委会于2016年11月3日向第三届业委会移交了监理资料。对此,第三届业委会称不足以证明江苏宏嘉公司已移交全部监理资料。经本院审查,该交接单中有“零星道路监理合同、消防检测报告、消防整改工程承包合同”等,但无监理工作报告等。再查明,第二届业委会已支付完毕监理费用。2016年10月25日,第三届业委会备案成立。2017年7月17日,江苏宏嘉公司向第三届业委会移交一套四册监理资料,并形成一份《监理资料移交清单》,载明移交监理月报、工作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73项资料。第三届业委会称该四册资料均系复印件,且不完整,仅有附件一中的第一、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项,以及第二十一项中的第1、2、9、10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未约定应提交哪些监理资料,亦无强制性规范对此做出规定;以及无监理资料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等。第三届业委会称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7.2.1条提供资料,即其提交的附件一。江苏宏嘉公司不予认可,并称该规范系推荐性标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届业委会与江苏宏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第三届业委会已备案成立,故本院认定其系适格原告。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系国家颁布的推荐性标准,在没有行业强制性规范要求,以及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该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江苏宏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资料。因此,本院对第三届业委会要求江苏宏嘉公司按该推荐性标准提供监理资料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应提交哪些资料,但根据江苏宏嘉公司持有的四册监理资料,可以看出包含了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主要资料,故本院认定其履行了主要工作职责。根据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第二届业委会相关人员的陈述,本院综合分析认定江苏宏嘉公司履行了移交主要监理资料的义务。至于第二届业委会是否将该资料移交给第三届业委会,与江苏宏嘉公司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附件一:《应移交涉案工程的监理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