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20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清,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299号双荣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9767E。
法定代表人:王廷广,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85319721。
法定代表人:任春雷,总经理。
担保人:杨婵,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5567.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担保人杨婵提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担保人杨婵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5567.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为3998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