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251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玉,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299号双荣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廷广。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深菱制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