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9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半边堡山水天成小区1号附4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8722436M。
法定代表人龚治,重庆鑫***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
法定代表人蓝鹏峰,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送达的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9执18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