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占元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占元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2873号
原告:熊帅修,男,汉族,19985年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号协进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占元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华隆国际1号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熊帅修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占元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帅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