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永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57551248M。
法定代表人:陈金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娥,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万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与莆阳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4P25X8。
负责人:周振忠。
被告:福建省万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天马花园写字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0337509E。
法定代表人:陈传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福家居有限公司、福建省万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万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共同讨论研究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0.5元,减半收取5480.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美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婕
书 记 员 周偲鹆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