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483执5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庐山市人民法院(2021)赣0483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光辉
书记员 付配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