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2432号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
法定代表人:刘佳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强,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革,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江山大厦A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61850647H。
法定代表人:熊绍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静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