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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女,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男,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女。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03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