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7374号
原告: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2号楼1803-3室。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燕,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财富大道1号18-2。
法定代表人:张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拥军路与刘长山路交中南1000米融汇城售楼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冠男,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10309.79元及违约金11030.98元,合计为121340.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总承包工程PPR给水管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采购金额以实际收货金额为准,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运送551548.89元的货物,经双方对账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了551548.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已入账。但被告至今仍拖欠110309.79元的货款未付。根据《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总承包工程PPR给水管村采购合同》第四条4.1款“乙方按甲方……资料齐全后,甲方在次月月底前向乙方支付货款的80%,剩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及第8条8.3款甲方若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按延误的相应货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使用对公账户代替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后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已于2021年9月14日在本院立案起诉,2021年9月29日,本院制作(2021)鲁0103民初10277号民事判决书,并经二审生效。故原告如不服上述判决可申请再审,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淮润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