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815号之一
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19号1幢13-6、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31729。
法定代表人:周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婷,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财富大道号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877R。
法定代表人:张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亮,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重庆佳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8号第1幢商住楼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955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三:***,男,1989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所在公司推荐。
第三人: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4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85400B。
法定代表人:张连贞。
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佳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贸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