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拥军路与刘长山路交叉口南1000米融汇城售楼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梵,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艺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399号综合办公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193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王府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3-1。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61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张杨民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