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7门8007。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崇立金世园**
法定代表人:刘育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佳益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佳益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庆
书记员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