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91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1408128X2,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西座7门9层90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鲁109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款项603254元;二、被告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坤、***、***、**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清偿,清偿后有权就该部分款项向***、**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负担2394元,被告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坤、***、***、**各自负担171元。保全费2674元,由被告***、**负担。但***、**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成功,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3年10月26日、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可用余额过低,无扣划意义。 2、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 3、鲁KX57**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4日,价值较低,且下落不明,无处置意义。 2023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权利限制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前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查询被二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开户及余额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开户信息。 2023年11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一致。 2023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