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91民初980号 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西座7门9层9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140812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高区文化中路-52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390790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益公司)与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61556.5元(861791元×50%÷7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0895.5元(861791元×50%);3、如被告***、**不能全额履行上述赔偿份额,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不能履行的赔偿款项按照责任比例(各占七分之一)向原告赔偿。事实与理由:高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对***的死亡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扣划原告款项861791元,各被告应分担并赔偿原告损失,现查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家庭共同生活承接工程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已生效的(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确认***承担80%的责任,***就本案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系涉案楼房一楼、二楼东户业主,应**公司***要求对涉案楼房安装电梯,本着不出钱不使用的原则被告**同意安装电梯,被告**在《***》的签字确认系在基础施工前,《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承揽协议》上的**签字系在电梯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当时***以报批、审核为由找到**,要求所有业主签字,**就在协议上签字。事故发生于2022年5月23日,**对该事故完全不知情,当时***同时找***的父亲***签字,***知道有事故发生,所以没有签字。造成任选错误的原因与**无关,本案应当按照选任错误责任确定各业主承担责任份额。第二,本案应当按照已加装电梯的所有权、管理权的份额确定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因为加装电梯属于楼房的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或者按份共有,本案应当按照加装电梯时各楼层所签署的安装电梯费用承担的多少来确定责任份额,另可根据本楼房安装电梯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确定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已生效的(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确认***承担80%的责任,***就本案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是涉案楼房一楼、二楼西户业主,应**公司***要求对涉案楼房安装电梯,被告***在《***》的签字确认系在基础施工前。2022年9月5日,**公司***让***父亲***在《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承揽协议》上签名,***当时已经知道是有事故发生,故***没有签名。对于各连带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份额,应当按照选任责任的主次来确定各业主是否参与选任***施工的基础工程。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也可以根据各连带责任人也就是各楼层业主对于安装的附属设施电梯所具有的共同所有权按照出资份额承担责任。另应根据各楼层业主受益情况确定各连带责任人的承担份额。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应就(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款项承担责任。(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并未赋予本案当事人享有互相追偿的权利。被告***并没有加装电梯的意愿,系在**公司的要求下同意进行安装。**公司将土建和电梯安装分别找了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被告***及其他业主并未实际参与承揽人选聘的相关工作,**公司应当尽到更多责任。故如认定各业主承担的责任比例,**公司作为管理者应承担更高比例责任。事故发生前,被告已将房屋出租给威海市华夏书画社,本案中被告受益程度较小,应综合考虑各业主受益程度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案涉建筑物有42套房屋,每个业主持有的房屋数量不同、面积不同、楼层不同、使用电梯受益不同,应综合考虑各业主房屋面积等因素评定责任分担比例。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常年租住使用,租期长达十年之久。被告本身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态度,但其他业主称加装电梯的费用不需要被告承担,这样被告才同意加装电梯。安装电梯过程中,被告从未委托***对案涉房屋进行施工,也未委托或授权他人代为签订电梯加装协议,故***所受伤害与被告无关,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楼房××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佳益公司、***、***、**分别为各层业主,**公司为使用人和管理人。2022年,被告业主签订《***》,内容为: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52号文化名居办公楼1号楼,本楼在建设期间没有安装电梯。所有的业主因日常生活及工作的需求,自愿同意在本楼安装电梯,本业主签字以示同意安装,特此承诺。《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承揽协议》主要内容为:文化名居综合办公楼1号楼全体业主委托代表***与***达成协议:***承揽本办公楼加装电梯前所有的电梯基础工程。工程要求标准:符合安装电梯前的基础工程要求。双方商定由***全包。全部承揽施工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工程交付给安装电梯公司之日为工程结束日。甲方付清基础施工费,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质量安全由***负责。被告***承揽案涉楼房加装电梯基础工程,安装电梯外框架,被告***与**系夫妻关系,被告***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2022年5月23日,***受雇***安装电梯,傍晚从高处坠落至一楼电梯井,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8月3日,死者***近亲属***、**、***起诉至本院,要求***、**公司、***、***、佳益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9224元。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承揽案涉楼房加装电梯基础工程、安装电梯外框架,被告***作为个人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在此情况下***雇佣***工作,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双方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酌情确定被告***对本起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责任。关于其余被告责任,案涉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52号楼系办公用房,其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将案涉楼房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发包给***,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包人并不具备从事该项活动的相应资质,各业主、管理人对选任存在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应与承包人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虽然未在《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承揽协议》上签字,但根据***内容及***提交的《文化名居安装电梯协议》,可以认定本次施工受益方包含了该二被告,同时考虑到***和《电梯安装前的基础工程承揽协议》间的联系,可以认定该承揽协议是代表**公司、***、***、佳益公司、***、***、**共同的意思表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9017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8857元)、丧葬费49047元,共计1039224元的80%即83137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841379元;2、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赔偿数额,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佳益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经佳益公司等全体业主同意,***承揽了案涉楼体加装电梯前基础工程,工程需具备施工资质,***作为个人未取得该项活动相应资质,佳益公司等业主将该工程发包给***个人施工,未考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存在明显选任过失,应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内部责任比例问题,***作为案涉工程承办人及接受劳务一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指挥和风险防控人,在组织实施劳务活动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对劳务者提供保护的义务,其所负责任及义务明显要高于本案其他业主,应对***受到的损害承担较多责任。佳益公司等业主均存在选任过失,在无其他需要承担更重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剩余损失宜由各业主平均分担。2023年1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0民终3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2月17日,本院在执行(2022)鲁109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期间扣划佳益公司账户款项86179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已经两审终审,认定***与***存在雇佣关系,***在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由雇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被告**公司、***、***、佳益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的过错,依法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连带责任对内分担和追偿比例的认定问题,雇主***系雇员***的直接支配人员,对雇员有控制权,且雇员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故***应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公司、***、***、佳益公司、***、***、**作为发包人,对雇员不直接支配,其过错在于将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个人的选任过失,故**公司、***、***、佳益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公司、***、***、佳益公司、***、***、**作为电梯安装的受益人及使用人,对于内部损失宜平均分担。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及52号楼业主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本案被告佳益公司在赔偿***近亲属861791元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偿。经计算,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03254元(861791元×70%),被告***承揽案涉电梯施工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基础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被告**作为***妻子从中获取利益,上述款项属夫妻共债范畴,被告**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他各业主**公司、***、***、***、***、**各自应承担数额为36934元(861791元×30%÷7)。原告要求就被告***、**不能履行的部分款项按照责任比例向被告**公司、***、***、***、***、**进行追偿符合《民法典》第519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依该519条向原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进行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款项603254元; 二、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款项36934元; 三、就被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不能履行的部分,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清偿,清偿后有权就该部分款项向***、**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负担2394元,被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71元。保全费26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