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与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33号
申请人: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YKHW92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96-101。
经营者:郑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震宇,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宇,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9463580M,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园张公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华彬。
原告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2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梅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60元,由新吴区诗新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吉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丁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