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7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汉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1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14,225.45元及逾期利息369530.54元,承担案件仲裁费用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2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