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3123号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龙山小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6806836093。
法定代表人:张锋,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22119。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执行董事。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撤诉申请,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树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峥峥
书记员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