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胜利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345号 申请人: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W02FF5W,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齐鲁国际塑化城商务公馆5号楼7-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22119,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417491XA,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旺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