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1执13号-2
申请执行人:*银花、***、仝惠林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银花、***、仝惠林诉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工行山东省滨州惠民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