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1执1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