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

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碧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8#办公楼501-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50885P。
法定代表人:陈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长,该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地址上饶市玉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007928136825。
法定代表人:江水录,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约定对工程总价款以上饶市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但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已于2017年5月22日竣工验收,且江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本案中之所以导致上饶市政府审计部门未能作出最终审定金额,是因由第三方施工的消防工程未验收而造成,该责任不可归于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故以此驳回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在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不认可第一次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的由咨询单位上饶天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定案造价2,805,245.06元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释明,本案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案涉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旭莉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