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

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亮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南小民初字第2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亮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华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均以庭外协商为由,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亮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68.01元,减半收取10934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2.5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亮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弟 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书 记 员  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