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异6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6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891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3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4执3745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收购协议书等材料。其中,《债权收购协议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涉案债权已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9)粤0304执37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