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6198号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582R。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6C-191440300726188911Q。
法定代表人:刘琰。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