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5民初3135号 原告: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街28号朗阁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751号众***一层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金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玖金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服务费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第一笔违约金以应付款125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费率2%自2019年1月16日暂时计算至2019年2月5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第二笔违约金以应付款125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费率2%自2020年1月2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以上二项共计35000元(三万五千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水磨沟区西虹东路的苏港大酒店的建筑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一年,维护服务费用每年2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即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本年度维护费的50%,本年度服务期满后(即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维护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服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维护服务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苏港公司辩称,双方是否存在消防维修合同法律关系无法确认,需在质证阶段进行答辩,违约金计算超过法律规定。 原告玖金公司主张维护服务费25000元;偿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一笔违约金以应付款125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费率2%自2019年1月16日暂时计算至2019年2月5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第二笔违约金以应付款125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费率2%自2020年1月2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以上二项共计35000元(三万五千元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证明2018年底,双方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每日违约金为应付费用的2%。被告苏港公司质证后认为需对该合同进行核实,现在被告苏港公司的控制人为2020年4月9日接手这个公司的,接手前的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叫**,当时在股权转让时她明确截至2020年1月1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包含消防维修费用已经结清。被告苏港公司现在没有这份合同,故无法辨认真实性。本院认为,被告苏港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要对原告玖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但其在庭审后至今未能将核实结果告知本庭,且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十二份,证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原告玖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被告苏港公司质证后认为需对该证据进行核实。本院认为,被告苏港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要对原告玖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但其在庭审后至今未能将核实结果告知本庭,且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影响其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三、催款函一份;EMS邮寄送达单一份,证明2020年5月18日,原告玖金公司按被告提供的地址发送了催款函(律师函),要求被告苏港公司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因为被告苏港公司无人签收,被退回。被告苏港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有效性和关联性需要核实。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底,原告玖金公司(乙方)与被告苏港公司(甲方)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就甲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维护保养建筑工程名称:乌鲁木齐苏港大酒店。维护保养建筑工程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维护保养消防工程范围: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工程内容:乙方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甲方建筑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维护保养消防工程的合同期限、金额及付款方式:消防工程维修服务的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月1日止。消防工程维护服务费用为每年25000元整。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即2019年1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维护费的50%,即人民币12500元,本年度维护服务满后(即2020年1月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本年度维护费用12500元。违约责任: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否则甲方每逾期一天付费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玖金公司依约履行了乌鲁木齐苏港大酒店消防设施的维护服务义务,并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9日向通过网络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备案。但被告苏港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玖金公司服务费2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玖金公司与被告苏港公司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给付服务费25000元的问题。 本案原告玖金公司与被告苏港公司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履行至2020年1月1日已届满,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苏港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原告玖金公司,但被告苏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原告玖金公司提供的服务后,按约定给付了原告玖金公司服务费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给付服务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偿付利息10000元计算是否超过法律规定问题。 依照原告玖金公司与被告苏港公司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维护方案》的规定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否则甲方每逾期一天付费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2%的违约金。该约定每日2%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本案原告玖金公司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被告苏港公司未能按时给付服务费利息损失,因此,本案将原告玖金公司要求按每日2%偿付违约金的利率,调整为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年息的3.85%作为参考计算违约金,故对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偿付违约金2540.73元(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共1139天,按年息3.85%计算;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8日,共788天,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偿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违约金是对违约方对守约方支付的损失,但其损失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是一次性的赔付,而不是应当按照银行利率按天给付,故对原告玖金公司要求被告苏港公司偿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维护服务费25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违约金2540.73元(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共1139天,按年息3.85%计算;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8日,共788天,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疆玖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苏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苏港公司应支付原告玖金公司款项27540.73元,被告苏港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玖金公司负担71.93元,被告苏港公司负担26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