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财保34号
申请人:***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开明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0826732322。
法定代表人:贾宏亮,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西环路东紫玉街西街南侧龙凤嘉园******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8Y9T17G。
法定代表人:吴鹏,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迁西县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迁西县:5号楼6号底商、5号楼7号底商、6-2-602、7B-2-102、9-2-401、9-3-402、7B-1-602、8-1-603、8-2-101、11-3-101、10号楼一单元101室、10号楼一单元202、11号楼一单元101室房屋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一切变更登记。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