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诚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宝、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紫玉街**红黄蓝亲子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0826732322。

法定代表人:贾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平,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学,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迁西县兴城镇凤凰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27000281244K。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敏,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迁西县住建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其于2019年5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步行到迁西县嘉苑华庭门口时,被被上诉人诚建公司放置在道路中用于绿化施工工程的铁质围挡因倒塌,将其压倒在地受到了伤害,且认为涉案的路段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对此诚建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公司在涉案的路段设置的用于绿化施工工程的铁质围挡,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且上诉人受到伤害的地点不是迁西县嘉苑华庭门口。一审法院应查清上诉人受到伤害的具体地点,以及诚建公司在其施工的路段是否尽到了警示、提醒的义务,诚建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审时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