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X56W。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XXXXK5J。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1070910003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499.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