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复6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松,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34556W。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玉文,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里山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16792。
负责人:***,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盘州市人民法院查明,(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由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水蓝公司合同价款462000元、质保金66000元、案件保全费3160元,***、吴启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黑皮凹子煤矿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3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黑皮凹子煤矿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水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未开展生产经营,其账户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黔0281执2947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在浦发银行79×××28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于2021年9月9日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
另查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成立于2000年8月2日,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吴启建、***。2013年10月31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与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采矿权以1.58亿元转让给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因煤矿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事项进行公示。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生效判决明确由黑皮凹子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水蓝公司合同价款462000元、质保金66000元、案件保全费3160元,***、吴启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因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未开展生产经营,且采矿权已转让,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生效判决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合伙人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仍有财产,其提交的2004年《清产核资报告》载明该报告“仅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故该《清产核资报告》并不能证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称,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变更或撤销盘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将已扣划的人民币538872元返还。主要事实及理由:认定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与事实不符。盘县黑皮凹子煤矿至少拥有水蓝公司所作的工程包含的设备、物资等资产;认为《清产核资报告》载明该报告“仅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不能证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股权的转让本质上不涉及物权的转让,不能以股权转让的审查替代物权变更的审查。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盘州市人民法院扣划***银行账户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的执行行为异议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第二、答辩人交付的承揽成果不属于合伙企业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并且没有价值可处分。第三、《清产核资报告》不能证明合伙企业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有资产状况。第四、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是整体转让采矿权,不是合伙份额的转让。
本院查明,原告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吴启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62000元、质保金66000元,合计528000元。二、由被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3160元。三、被告***、吴启建对被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黑皮凹子煤矿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黔02民终3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水蓝公司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以(2021)黔0281执2947号立案执行,***系被执行人之一。执行中,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黔0281执2947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在浦发银行79×××28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于2021年9月9日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
另查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成立于2000年8月2日,为普通合伙企业,***系执行事务合伙人。盘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玉与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黔0222执10号执行裁定认为,因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停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黔0222民初6082号、(2021)黔02民终310号民事判决确定***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未经清算,故其所有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处于待定状态。因生效判决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对***的财产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但不应进行处置,故对复议申请人***所提“将已扣划的人民币538872元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罗 光
审判员  罗孝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