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异10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松,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34556W。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玉文,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里山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16792。
负责人:***,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2947号执行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改正或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行为,将已扣划的款项返还给异议人。事实和理由: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被告***、吴启建对被告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清楚说明,异议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其承担的条件是黑皮凹子煤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目前,人民法院在黑皮凹子煤矿尚有财产未被执行的情况下,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判决内容。其次,异议人认为(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有错,正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异议人于2005年已将黑皮凹子煤矿出售给了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后,因当时的政策需要没有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但异议人已将全部生产资料和控制权交付给了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异议人从2005年实际转让黑皮凹子煤矿之日起就不再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是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以煤矿为主体对外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异议人根本不知情,也不是在异议人的控制下签订的。现因煤矿的相关纠纷,异议人被裁定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水蓝公司辩称,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作为合伙企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黑皮凹子煤矿是经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吴启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采矿权已于2013年10月31日以1.58亿元转让给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煤矿即使有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等,应当属于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根据2019年6月2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州市黑皮凹子煤矿煤业有限公司矿权转让、变更公示可知,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采矿权整体转让给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现煤矿上的设施、设备、物资材料等财产更不属于合伙企业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同时,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作为被执行人已有(2021)黔0222执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与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合伙人,工商登记一直沿续至今。即便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控制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但一直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对此是明知的,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工商登记如何变更,是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与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约定,与申请执行人无关。***不能证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生效判决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黑皮凹子煤矿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由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水蓝公司合同价款462000元、质保金66000元、案件保全费3160元,***、吴启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黑皮凹子煤矿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3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黑皮凹子煤矿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水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未开展生产经营,其账户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黔0281执2947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在浦发银行79×××28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于2021年9月9日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538872元。
另查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成立于2000年8月2日,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吴启建、***。2013年10月31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与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采矿权以1.58亿元转让给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因煤矿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事项进行公示。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生效判决明确由黑皮凹子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水蓝公司合同价款462000元、质保金66000元、案件保全费3160元,***、吴启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因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未开展生产经营,且采矿权已转让,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生效判决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合伙人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仍有财产,其提交的2004年《清产核资报告》载明该报告“仅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故该《清产核资报告》并不能证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现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提称
审 判 员 胡 翔
审 判 员 孙大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岚芳
书 记 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