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3民初357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茂,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万喜,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本人未构成伤残等级为由自动放弃诉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