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603执73号
王连:
本院在执行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6民终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由被执行人王连返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共计67859.73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任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