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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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6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农民,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茂,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

法定代表人:胡万喜,职务: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茂、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万喜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晋06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改判减少上诉人赔偿责任6888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2、上诉人在庭前给付被上诉人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万元垫付款应当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抵顶。

*连辩称,一、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的规定,有三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收入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分农村还是城镇,**虽然在城镇居住,但是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农忙时候回村里种地,农闲时承揽点小工程。一审按农林牧渔业计算误工费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二、上诉人依据的最高院复函仅指的是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涉及到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应该统一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依据保险合同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6万元保金是事实。二、被上诉人将此款用于***的救治和理赔,与***被上诉人及保险公司无关联性。

***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公司、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9045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100元、护理费27000元、交通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6411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500元、鉴定检查费584.5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603元、住宿费45元、合计381201.73元;2.由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车于2016年3月17日在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日为2016年3月17日0时至2017年3月16日24时。2016年9月13日6时许,**元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平鲁区红崖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进入逆行,与相向行驶的*连驾驶的无号牌大运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碰撞***驾驶的无号牌五羊两轮摩托车,致王连、***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朔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连、***无责任。事发当日,*连被送往平鲁区人民医院急救,支出医疗费1697.5元;2016年9月14日,其家属以1800元租用救护车,将**送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6年9月24日出院,共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64269.39元;同日,*连又入住朔州市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017年6月12日出院,共住院261天,支出医疗费24490.34元;上述三家医院住院日期共271天,医疗费支付总计90457.23元。2017年7月20日,***一审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朔三医院司鉴[2017]临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约需10000元。**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鉴定检查费584.5元。此外,***可受伤前后支付的医疗费90457.23元、救护车费1800元、生活费25500元、鉴定费2500元、鉴定检查费584.5元、诉讼费7018元等共计127859.73元,系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6]第1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且肇事双方对该认定书均未表示异议,依法按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确认***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因**元所驾驶的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0457.23元、住宿费45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鉴定检查费584.5元,客观真实,且有票据佐证,予以确认;**依据山西省201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每日100元的补助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7100元(271天×100元)、依据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07元的标准主张护理费26956.70元(36307元÷365天×271天)、依据山西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871元的标准主张鉴定前一天共339天的误工费42603元(45871元÷365天×339天),有法律依据,予以确认;*连租用救护车进行手术治疗,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其租车费1800元为必要支出,应予确认;*连在城镇租房居住有房东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有三源兴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的陈述可以佐证,不能因未提交书面租房合同或房东未出庭作证的理由,就简单机械的否认其居住城镇、生活和收入均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因此,**依据伤残等级请求按照山西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的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164112元(27352元×20年×30%)的请求,应予支持;**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的后期医疗费10000元,已由鉴定意见书确定,依法应当认同,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虽认为估价偏高,但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连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381158.43元,由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收取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127859.73元费用,王连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381158.43元;二、由***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27859.73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称:因本起交通事故,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在庭前给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垫付款,且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认可,故依法对此予以确认。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拟证明:***获得70000元。本院认为,因***与**贵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按照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2、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在庭前给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0000元垫付款是否应当在本案赔偿总额中予以抵顶。首先,关于**的误工费问题。由于***没有固定收入,也未提供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原审参照受诉地法院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误工费并无不当。且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也无法律依据,故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此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0000元垫付款问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收到平安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的垫付款为60000元。故该垫付款应该在返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中予以抵顶。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对垫付款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平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321158.43元(381158.43元-60000元);***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费用67859.73元(127859.73元-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连损失共计321158.43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费用6785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26元,山西三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XX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