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场物业园林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机场物业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机场物业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河东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马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美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机场物业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机场物业园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5060元、采暖费6007元、物业费2184元并支付违约金12951.22元;如果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4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京阳物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案件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43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永孝
审判员  陈璐
审判员  路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