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4民初910号
原告:河北峰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路庄子乡安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盛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兴业路289号1号楼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峰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峰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峰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