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境然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429号
申请执行人:***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四屯乡曙兴村。
法定代表人:谢亚周。
被执行人:苏州境然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波。
申请执行人***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境然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境然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3332.9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900元,合计135232.9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境然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232.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