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354号
申请人: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5907468C,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四屯乡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谢亚周。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
申请人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