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940号
原告:**李,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谢亚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艳,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李与被告陕西森发园林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