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10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方圆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管理区博涌乡府旁边,组织机构代码为76733035-5。
法定代表人:钟俊扬。
委托代理人:李金蔚,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3栋136-2A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8441221-6。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方圆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05700.36元、利息34685.66元(暂算至2017年11月1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40.44元(暂算至2017年11月1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46元及执行费9933元,合计763305.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塘厦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但本案属于轮候冻结,具体详见查封清单。经核实,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未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务人、债权人申报、提供的执行财产登记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建华
审 判 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蔡劲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麦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