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6民初297号
原告: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新圩镇亲圩村委会三角垌德新南加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1。
法定代表人:李楚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支雄,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9209。
被告: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新圩中垌路口、321国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
法定代表人:莫邦志。
原告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支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66990.00元及利息90174.6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共27个月,实计至被告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事实理由: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80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工程承包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23010元,尚欠1669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工程款未果,2019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但被告置之不理。经多次协商,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单位(个人)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承诺并保证在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6990元;逾期未支付,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所欠工程款16699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未支付所拖欠的166990元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诉请被告偿还原告的工程款166990.00元及利息90174.6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共27个月,实计至还清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及诉讼费用。请贵院判如所请。
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亦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80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80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价款390000元,分期支付:第一期于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第二期在原告完全全部施工任何后支付40%。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方预付款后于2015年1月20日完全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工程建设,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223010元,尚欠166990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66990元,承诺在同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如未按承诺付清所欠工程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二分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66990元,原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80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书》、《催款函》、《单位(个人)还款协议书》在案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其公司的800KVA变压器配电安装工程,并经双方验收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166990元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订立的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未按还款承诺的期限付清价款,应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欠款利息给原告,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尚欠工程价款1669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工程价款16699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湘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律师费用18000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27.48元,减半收取计2713.74元,由德庆县志业采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治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