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11836号
申请执行人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4层4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结义。
被执行人成都市东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街营盘小区11号宏福景苑商住楼18幢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204295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北涪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程度市天仙桥街1-1幢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9847Q。
法定代表人熊勇。
申请执行人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东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9372元,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东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执行和解金额为人民币38万元,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四方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万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151元、执行费5722.2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