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180行初32号
原告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街1-1幢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9847Q。
法定代表人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0MB0Q417031。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行政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
审判长熊君
审判员**英
审判员*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