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1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楼**。
法定代表人:焦学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景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702v>
法定代表人:王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城,广东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蕙心,广东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蓝搏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亿源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景龙、赵晓及被告深圳蓝搏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城、孙蕙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51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51000元为基数,按照日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于被告签订《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氙气灯灯灯具。双方交易关系建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按约定及被告要求提供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贵司让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截止2019年9月25日,在本合同项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1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祥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于被告签订《灯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截止2019年9月25日,在本合同项下,深圳蓝搏万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451000元,深圳蓝搏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维权且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深圳蓝搏万公司辩称,1.案涉灯具是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定制的,故涉案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案涉合同约定产品的技术标准按照合同附件的规格书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合同附件《产品规格书》分别对灯具和灯杆的各项参数作了明确的约定,并附了相应的图片。由此可见,案涉的灯具和灯杆是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定制的,故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2.原告提供货物的总价格为126万元,而被告所已支付货款149.4万元,故不存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3.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防水防尘等级不够、镇流器损坏、发绿光、灯不亮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返还货款并支付30%的违约金、赔偿被告的律师费损失。综上,原告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本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以下事实有争议。
涉案产品质量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深圳蓝搏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山东亿源光电公司货款。
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为证明涉案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质量及数量的要求,提交:《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2019年5月23日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深圳蓝搏万公司发送的催款律师函以及2019年5月27日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回复的函件。深圳蓝搏万公司《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支付货款149.4万元,已经高于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所提供货物的总价值,不存在未付货款的情况。对2019年5月23日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深圳蓝搏万公司发送的催款律师函以及2019年5月27日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回复的函件的真实性没异议,律师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律师函复函也证明了当时深圳蓝搏万公司已经付清货款,深圳蓝搏万公司实际收到货物的总价126万元,根据约定深圳蓝搏万公司应当支付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是三年质保期后质量没有问题另行支付。所以深圳蓝搏万公司多支付货款29.7万元,另外该份证据证明,深圳蓝搏万公司在2019年5月份对货物质量出现了争议。深圳蓝搏万公司为证明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提供的产品数量、安装位置及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交《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产品规格书》、入库单及送货单、项目公司、业主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等均确认灯具质量文件、《检验报告》、山东亿源光电陶瓷氙气灯数量整理表、《关于成武项目灯具现场测量的情况汇报》、《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及节能提升PPP项目灯具质量问题的汇报》、《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技能提升PPP项目故障灯具维修现场检查结果报告》、《对“成武项目灯具更换厂家”的会议纪要》、《产品送检申请单》、《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灯具检测的协调函》、《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灯具故障急需更换维修的催办函》、微信聊天截图、《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技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联系函》、《会议纪要》、《关于灯具维护的紧急通知》。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对《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真实性认可,但深圳蓝搏万公司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采购合同中所说明的保修三年的规定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而言,不包含人为损坏和不正常使用的情况。合同中约定产品和系统的验收最终以业主的验收为准,这只是深圳蓝搏万公司及相关联项目公司完成整个项目后所进行的最终验收,该约定不是深圳蓝搏万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与货款的支付没有任何的关系。深圳蓝搏万公司要求返还所有款项并要求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完全达不到深圳蓝搏万公司使用目的的要求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电子汇票回执无异议,但需要说明100万元为合同预付款。该组证据中的付款申请单为深圳蓝搏万公司内部文件不发表意见。对《产品规格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待疫情缓解条件允许时去现场核实产品规格书中的内容。对于深圳蓝搏万公司提供的入库单不发表意见,属于深圳蓝搏万公司自行保管的材料,对送货单无异议。对山东亿源光电陶瓷氙气灯数量整理表的真实性不认可,数量表及安装的位置,安装的区域数量与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对《关于成武项目灯具现场测量的情况汇报》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系单方制作。《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灯具检测的协调函》、《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系项目公司单方制作文件,是否已发送成武城市管理局不得而知,不排除深圳蓝搏万公司为应诉而特意准备的材料。对《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技能提升PPP项目故障灯具维修现场检查结果报告》不认可,该文件是否为刘联合的该三人签字不得而知,并且该证据和《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有矛盾之处,该证据显示古城墙街故障灯为三盏,而《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中古城墙街故障灯为7盏,文亭街故障灯为七盏,而《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汇报》中显示文亭街故障灯为35盏,这是明显的矛盾。该证据中也反映出了路灯存在接线问题,该证据无法证明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对《“成武项目灯具更换厂家”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认可,该文件为项目公司的内部文件,不排除造假的可能。对《产品送检申请单》真实性不认可,该文件中没有监理单位的盖章,若出现问题申请鉴定应该有监理单位的意见,只有申请单是否有鉴定结果不得而知之,无法得出存在质量问题。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没有收到该文件《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节能提升PPP项目灯具故障急需更换维修的催办函》,该文件有效地送达效力的问题有待核实。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公司人员娄鹏不存在拉黑深圳蓝搏万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并且该证据也证明不了聊天对方为娄鹏,对聊天内容更不认可。《关于成武县智慧照明及亮化技能提升PPP项目工作推进的联系函》是发送给娄鹏的,没有发送达到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并且原告及娄鹏均未收到该函件。对《会议纪要》中第二页盖章予以认可,但对第一页的内容是否真实不得而知,并且该文件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可能证明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关于灯具维护的紧急通知》发送的主体不是深圳蓝搏万公司,新阳亿源公司与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之间的事务与深圳蓝搏万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也未收到该通知。经审查,本案涉及的证据材料为原件,山东亿源光电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其证据系伪造,故,本院对证书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深圳蓝搏万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由深圳蓝搏万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顺。
乙方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与甲方深圳蓝搏万公司签订《灯具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250W氙气灯2500个,灯具2500个,合同标的500万元;第二条约定:1.一方向甲方提供符合业主要求和行业标准的产品。2.自验收合格日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对合同中采购的系列产品保修三年,乙方负责不良品的维修及运输费用,人为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除外。3.在正常情况下,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从甲方通知乙方之时开始,乙方人员须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72小时内提供备件给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率均应控制在3‰以内。若出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是个日历日内以全新的、合格的产品更换,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第四条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即100万元整)作为预付款。此笔款项支付前,甲方需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货物根据工程需要,分批次发货,分批次结算货款,付款原则:甲方收藏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再支付乙方该批次货物货款金额的75%作为到货款。甲方付款前需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批次货物货款金额的7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送货单,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货款。4.本合同总金额的5%(即25万元)作为合同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第五条约定:产品和系统的验收最终以项目业主验收为准,相关技术标准需满足项目招投标文件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要求,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因此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通过扣减货款,追索赔偿等方式向乙方追回相关经济损失,且保留向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条约定:乙方应保证供应优质、合格的产品,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完全达不到甲方使用目的的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所有已付款项。以及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否则,乙方可采取更换、维修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无限要求立即解除合同。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保承诺或者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若无法核定实际损失的,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守约方因此诉至法院的,违约方应当赔付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
2018年8月26日,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支付49.4万元货款;2018年8月27日,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深圳蓝搏万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2万元。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鉴定意见书:1、涉案灯具的IPX3实验不符合GB7000.203-2013《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要求;2、1#、2#样品无法点亮的原因是HID电子镇流器失效;3、氙气灯的初始光通量和(或)光通维持率不符合《产品规格书》的要求;4、路灯控制器IPX7实验不符合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本诉诉讼请求: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51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51000元为基数,按照日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及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深圳蓝搏万公司支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149.4万元;2.判令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深圳蓝搏万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前提条件是涉案合同的违约方是谁。根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率超过3‰,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虽然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不认同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并申请鉴定结构工作人员出庭陈述鉴定过程、依据、标准。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对山东亿源光电公司的问题一一做出了答复,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违反正常的鉴定程序、标准。故本院对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山东亿源光电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深圳蓝搏万公司以解除双方签订的《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为前提要求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深圳蓝搏万公司支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149.4万元,符合《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第七条约定:乙方应保证供应优质、合格的产品,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完全达不到甲方使用目的的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所有已付款项。本院对深圳蓝搏万公司要求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其支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149.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本院对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主张深圳蓝搏万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51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2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山东亿源光电公司与深圳蓝搏万公司签订《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的标的额为500万元,但其实际仅交易了126万元产品,故深圳蓝搏万公司主张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其支付15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交易对价126万元的30%计算,违约金为37.8万元。深圳蓝搏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出37.8万元的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灯具采购合同》(编号:LBW-YY-20180813)第八条约定:守约方因此诉至法院的,违约方应当赔付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深圳蓝搏万公司主张山东亿源光电公司向其支付2万元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9.4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7.8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及鉴定费8万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6元,减半收取计40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912元,减半收取15456元,其中109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搏万欣意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卫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