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第二实验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55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2622347U。
法定代表人:张安霞,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1745691416E。
法定代表人:张胜福,校长。
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5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东营市垦利区第二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3984.12元及利息(以152398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505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