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403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730N。
负责人:成新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44XG。
负责人:刘国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盼盼,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英,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55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2622347U。
法定代表人:张安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王洋洋、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工程款1230747.3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252.67元,共计12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30747.33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田庄村幼儿园项目施工。该项目于2019年12月正式开园启用。该工程最终核算造价为2730747.33元,被告六户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150万,现仍有1230747.33元未支付。因行政区划变动的原因,该项目在未结清的情况下转移至被告东城街道办管理,两被告因此对此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享有该工程款的请求权及其他事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二、东城街道办与原告或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东城街道办没有付款义务;三、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四、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正确。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要求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工程已由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移交给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2019年因东营区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原东营区六户镇包含田庄幼儿园在内的行政区划划至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因此,东营区六户镇田庄幼儿园的项目已全部移交给管辖范围内的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相应的《建设施工合同》亦一并移交。但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庭依法查明。2019年5月15日,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六户镇田庄、王岗在建幼儿园移交事项交接清单》,同时该《六户镇田庄、王岗在建幼儿园移交事项交接清单》第五条明确约定,“双方盖章后即视为上述移交事项交接完成。”第六条明确约定,“王岗、田庄幼儿园后续建设、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项未支付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审计结算由接收方负责,工程涉及东营区的手续办理事宜由移交方负责。”根据上述约定,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已完成交接,向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移交了涉案项目。因此,交接完成后的涉案工程后续建设、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项未支付费用应由接收方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支付义务,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不再承担付款义务,因此,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未参与审计,对工程最终造价的金额并不清楚,请求法庭依法查明。《六户镇田庄、王岗在建幼儿园移交事项交接清单》第六条明确约定“田庄幼儿园工程完工验收、审计结算由接收方负责”,因此,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完成后并未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审计结算等工作,对工程最终造价的金额并不清楚,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庭前阅卷也没有看到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请求法庭依法查明。3、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在项目移交前已经向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59.01万元,相应金额应当予以扣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9.01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7月16日分别向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六户镇田庄幼儿园施工工程款70万元和80万元,以上共计159.01万元,相应金额应当予以扣减。4、原告要求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支付逾期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并非适格的被告,且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庭前阅卷并未发现原告提供主张该诉讼请求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法庭依法查明。原告***诉称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转让的债权标的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等额债务款。”但阅卷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请求法庭依法查明其债权转让及转让程序是否合法。综上,原告***要求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6日,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田庄幼儿园项目”工程,当日,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田庄幼儿园项目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9月30日。签约合同价2666308.1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90100元。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拨付合同额60%,一年后拨付至审计值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7年11月24日,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六户镇田庄幼儿园施工日期延后说明一份,说明载明,东营区人社局:六户镇田庄幼儿园在前期办理手续过程中,由于土地手续拖延,导致其他手续办理滞后,现将田庄幼儿园开工日期延期,延期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10日。特此说明。
2019年5月15日,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六户镇田庄、王岗在建幼儿园移交事项交接清单》,清单载明,移交方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接收方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交接明细为田庄幼儿园在建手续交接清单、王岗幼儿园在建手续交接清单;双方盖章后即视为上述移交事项交接完成;王岗、田庄幼儿园后续建设、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项未支付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审计结算由接收方负责,工程涉及东营区的手续办理事宜由移交方负责。所有的送检材料、实验报告均在施工方,由施工方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
2021年2月1日,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诚誉所基字(2021)第31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载明,受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委托,对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田庄幼儿园教学楼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建设单位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为合格工程。送审值为3132321.47元,审减值为401574.14元,审定值为2730747.33元。审核报告载明,教学楼土建工程第57项屋面卷材防水26171.84元,第61项防水层604.02元,第62项墙面砂浆防水3229.46元,第63项涂膜防水27446.59元,第64项楼(地)面涂膜防水4666.93元,第67项墙面砂浆防水(防潮)1378.65元,第68项墙面砂浆防水(防潮)14776.65元。以上共计78274.14元。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在审核报告书中的审计验证定案表上盖章确认。
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债权转让人)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为***,现甲方将该债权计人民币1230747.33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上述甲方转让的债权标的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等额债务款。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同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以EMS的形式分别邮寄给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原告对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在项目移交前已经向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59.01万元无异议。庭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对庭审中需核实的问题作出回复,称审核报告与交接清单中的“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印章系其加盖,田庄幼儿园工程交接使用时间是2019年5月14日。
本院认为,田庄幼儿园项目工程结算审定值为2730747.33元,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已支付1590100元,因此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140647.33元。
关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承担问题。交接清单明确涉及工程建设的未付费用、审计结算等由接收方负责,其实质是债务的转移,审核报告中明确载明建设单位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并作出了审定值,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因此,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对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做出的未付工程款由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约定是清楚并认可的,所以,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
关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原告虽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但通过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14日交付使用,该日期认定为竣工日期。按照双方关于保修期和质保金的约定,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该部分质保金3913.71元(78274.14×5%)未到支付时间,其余款项已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因此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36733.6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债权为工程款,并没有转让其他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3673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负担665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7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国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