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华。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价值相当于33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任慧娟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华。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华、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价值相当于33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