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保19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55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2622347U。

法定代表人:张安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339ED。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