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保19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55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2622347U。
法定代表人:张安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339ED。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集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