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688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荣域小区第65栋2单元6层0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凡